货款回笼后不及时上交企业,或已触犯刑法

发布日期:2019-03-05

作为企业的法务部门,日常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。在工作中大家发现,有个别业务员存在侥幸心理,出予对非法利润的追求,将已回笼的货款不及时上缴集团财务部门或挪作他用。孰不知,这种行为或已触犯刑法,将会受到刑事处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,“职务侵占罪”是指企业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,“挪用资金罪”,是指企业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3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天康“法务部”将依法全面配合集团销售及财务部门做好集团应收帐款的清缴工作,对于工作中发现的,个别业务员违法将集团回笼资金私自截留,或挪作他用的情况,损害集团利益的。一经查实,将依法严肃处理,追究相关刑事责任。

天康集团(法务部)

2019年2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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